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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概念精品(七篇)

時間:2023-08-01 16:53:4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借貸概念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民間借貸概念

篇(1)

[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性質 民間借貸立法 民間借貸監管

2011年初,溫州、鄂爾多斯等地陸續出現企業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民間借貸危機逐漸顯現,特別是轟動全國“吳英案”的出現,引起政府部門和民眾的高度關注,各界學者也紛紛就民間借貸問題展開學術研討。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1.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古已有之,它涉及兩方當事人,由約定俗成的習慣逐漸上升至法律,我國《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規定。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學者對其概念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從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國外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規金融是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規金融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間金融則在這種控制之外進行運轉,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條件不同,目標客戶不同。

(2)國內學者中有人將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貨幣、實物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本文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與正規金融并存的,發生在個人、非金融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償付本息的活動。

2.民間借貸的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民法通則》頒布前,國內學者對法律行為的概念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必然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將其范圍界定在合法行為上。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及大陸學者董安生教授均傾向于傳統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即法律行為本質乃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上的意效行為。目前,學界多傾向于第一種觀點。民間借貸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它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在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發展變化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質。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1.民間借貸的優勢

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系統的一部分放貸風險。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話,它能夠成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2)民間借貸資金滿足了民營中小企業主等的融資難問題。這些民營中小企業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員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其很難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取得其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時,龐大的民間金融市場滿足了其資金要求,而且手續方便簡單,效率較高,能夠滿足其發展要求。

(3)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對正規金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民間借貸的市場化利率促使正規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效率高對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起到示范效應。

2.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自由的,為何還需要監管?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民間借貸給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調控、區域經濟發展以及企業和個人正常生產生活都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政府根據國家總體經濟形勢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避免經濟危機。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一般處于地下隱蔽狀態,政府相關部門很難對其進行監測,在制定貨幣政策時難以將其考慮在內,而且,民間借貸資金的走向經常是與宏觀貨幣政策相反而行的,這樣就會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國家的宏觀調控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2)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借貸資金龐大,影響銀行等正規金融的資金來源。有的民間借貸資金是從正規金融市場上取得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上資金的配置效果,對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小城鎮及鄉村的經濟發展。

(3)法律地位尷尬,正常發展困難。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不明朗的尷尬地位,監管缺位,其問題突出,人們經常將民間借貸等同于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的民間金融,導致民間借貸不能正常發展,一直處于政府部門嚴加防范之下。

三、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完善

1.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現狀

(1)在立法上,沒有給予民間借貸這種合法的民間金融以相應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的有關規章文件,如《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銀監會制定并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均未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規范性,也未明確界定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性質。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行為有一定的規范,但是總體來說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主觀隨意性較大,有些規范甚至還出現矛盾的情況,導致行為人和司法機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出現分歧。在對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等非法的民間金融,我國一直嚴厲監控和打擊,《刑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入罪說明了我國對這些非法金融的打擊力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出現將民間借貸歸于非法民間金融的誤區。2003年在曾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孫大午案以及近期熱烈討論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官方對民間借貸這一民間金融的態度。

(2)在監管上,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目前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盡在民法領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間借貸僅僅體現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動,國家對其態度是,在沒出現問題時未有具體措施加以引導和規范,在出現問題時則是嚴加打擊。因此,關于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是這樣的一種狀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國家一直是嚴加控制和打擊的,而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法律和監管均是缺位的。

2.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完善

要規范民間借貸并給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陽光化運作,必須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這就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放寬金融市場。

(1)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要規范民間金融,首先要在金融體制上進行改革,逐步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使得民營中小企業能夠有機會進入金融領域。

(2)認可民間借貸,給予其合法的發展空間。政府逐步放寬金融改革的政策,為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后,總理在十一長假期間帶領財經人員專赴溫州調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溫州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中國式次貸”風險,這無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門在政策上對民間借貸的正視。另外,溫州市委、市政府為遏制民間借貸危機蔓延出臺相關文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資金鏈斷裂后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其中就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等措施,這也說明地方政府在積極探索,不斷認可、肯定民間借貸并尋求民間借貸規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進程,規范民間借貸。鑒于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立法的狀態,應該在法律規范上進行改進。對于民間借貸,在已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原則性規范的基礎上,加快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章制度,使民間借貸在法律上正名。同時加快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修改,增加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遍的融資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議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基本原則、期限、利率、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等,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依法合規進行,而且能夠為相關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創新機制,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在融洽的金融環境和有效地法律規范之上,我們還要創新機制,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在監管的具體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吸收正規金融機構的經驗,另一個方面要根據民間借貸自身的特征積極創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監管主體,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積極配合,促進民間借貸自律機構的形成。其次,區分監管方式,根據民間借貸的不同形式做區別對待。對于普通的個人之間的自由借貸,可以做消極監管,引導雙方當事人盡量采用合規的借貸合同,減少糾紛;對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要加強監管,規范借貸合同,建立借貸登記制度,以對借貸規模、資金用途等進行積極監測;對于有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資質、信用度、運營方式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再次,培養專業的民間金融監管人員,監管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熟知民間借貸監管業務知識,增強對民間借貸金融市場的敏感度,方便及時有效地收集相關信息。最后,創新監管制度,建立民間借貸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民間借貸征信體系、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逐步形成一個安全、誠信、穩定、可控、能預見的民間借貸金融市場體系。

參考文獻:

[1]張志昆.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研究.中央民族法學碩士論文

[2]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3]黃向紅.完善法律制度 脫范民間借貸軟環境.改革與理論,2002(1)

[4]許孟洲等.《金融監管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5]莊文敏.我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建構.西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

篇(2)

【關鍵詞】民間信貸危機;融資難;中小型外資企業;研究綜述

一、概述

2011年9月,再次成為媒體風暴中心在溫州。這一次,因為有很多“溫潤”。在4月初,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他參與大型賭博,欠巨額資金逃離,波特曼連鎖餐廳主席YanQin是由于管理不善,企業主借高利貸民間,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相關的商店停止操作,在六月初,溫州鐵通電器合金工業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風扇,估計涉及數千萬元民間借貸,溫州的民間借貸危機4月份江南皮革董事長黃他“跑”開始,離開浙江中心集團主席簽署,成為普遍關注的焦點,溫州企業的社會發展遇到困境并不孤獨,更應該為中小企業未來在中國經濟發展將面臨這個問題。每個人的爆發深刻反映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反映出的問題,以及危機的影響在國內中小型外資企業。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以及發展動態

(一)國外研究現狀以及發展動態

新西蘭經濟學家費雪(1935)建議私人貸款是免費的從正規金融系統,而不是由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監管的內生礦床,貸款和其他金融交易。描述了民間借貸在金融活動的官方監管之外。諾斯(1994)“結構和變化在經濟歷史》一書中提到的私人貸款其效率和閾值能滿足社會的需要,銀行無法取代。而不是“墻”到“薄”:讓其合法化,制定法規,在陽光下,這樣管社會成本可能會減少,借貸可能會下降。美國的羅納德·麥金農(1997)的一些金融市場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研究,發現普遍存在于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的“金融抑制”現象。由于存在“金融抑制”現象,金融市場在發展中世界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在政府的監管下有序市場,沒有正式的控制另一個自由市場。存在的雙重金融結構、資本配置效率低,影響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的缺陷的原因,導致信貸危機。愛德華·肖(1973)的進程,經濟發展在發展中國家通過分析,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的理論,認為金融壓抑使部分經濟主體的融資需求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獲得滿意,私人貸款和。英國的獨立智庫,亞當·斯密研究所(2009)發表研究報告——“信用危機”。本文指出匆忙地放寬了貨幣政策,人民幣應該為造成過度寬松活躍的急劇和資產泡沫,放縱導致廉價信貸。

(二)國內研究現狀、發展動態

國內學者很早之前就對民間信貸的概念進行了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于民間信貸做了不同的解釋。

白翠娥(1994)在《淺析民間借貸》一文中說到民間信貸是一種非正式的、民間的金融運行機制。民間信貸在我國的存在具有其現實合理性與頑強生命力,它在中國社會一直具有特殊的意義。應當給予民間借貸適當的空間,規范的引導,使其健康發展。李新月(2003)認為民間信貸是指不通過業已存在的金融機構,而在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團之間進行的一種借貸活動,是一種比較原始的信用形式氣除了以上這些對民間信貸概念的研究外,在民間信貸研究中我們還經常看到一些接近或類似的概念,如“地下金融”、“灰黑色金融”等等。白建軍(2004)表示地下金融有三個含義:一是非金融,指洗錢;二是有合法形式但沒有正當目的,具有一些不可告人的實質,而且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比如匕市公司之間形成擔保圈;三是有正當經營需求,但是不具有合法形式,就是所謂的民間信貸。他認為地下金融不僅是一個金融問題,還涉及政治方面、文化方面等深層次的因素。黃向紅(2002)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貨幣、實物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韋熙(2007)在《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和出路》一問中指出民間借貸如同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民間借貸游離于官方金融體制之外,長期以來,得不到官方部門的重視,加上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缺乏外部約束,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等事故,往往會引發連鎖不良反應,嚴重時會危害社會安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風險,是官方重點的管制對象。但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確實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特別是對民營企業與中小企業的成長和發展、對農戶的生產經營等民間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經濟學博士馬紅漫(2008)在《讓民間信貸合法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一文中提到民間信貸機構在獲得了合法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會的同時也在考驗著監管部門在金融市場開放與調控目標之間,實現關系平衡的一道難題。

吳熊偉、章玉貴(2011)在《民間借貸——次貸危機的潛伏誘因》一文中提出造成民間信貸盛行的原因是:(1)宏觀經濟政策從緊,幾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多次上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基準利率,極大約束了流通中的貨幣供給量。(2)資金來源渠道多樣化。除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之外,流通流域中還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不少中小企業在正規渠道融資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選擇依靠這些閑置的民間資金。

此次溫州民間信貸危機的爆發,引發了部分學者對于溫州民間信貸危機的深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楊子帆(2011)在《溫州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及規范研究》一文中,對溫州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進行了具體分析,事實表明,溫州民間金融市場,有效地緩解了溫州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供需矛盾,但目前溫州的民間金融活動形式復雜混亂,弊端叢生,給溫州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結語

本文探討的關鍵點是研究信貸危機的爆發對于國內中小型外資企業的影響,探討如今溫州民間信貸的情況、危機發生的原因、存在的問題以及民間借貸未來發展,以及對中小型外資企業日后發展的建議及對策。影響溫州民間信貸危機的原因有種種,而其對企業造成的影響也是多方面的,關鍵還是研究在這種危機爆發的前提下,企業進行自救的辦法。

參考文獻

篇(3)

1、O2O即Online To Offline(在線離線/線上到線下),是指將線下的商務機會與互聯網結合,讓互聯網成為線下交易的平臺,這個概念最早來源于美國。O2O的概念非常廣泛,既可涉及到線上,又可涉及到線下,可以通稱為O2O。

2、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伙伴對伙伴)。又稱點對點網絡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于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也屬于民間小額借貸,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絡信貸平臺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關鍵詞:網絡借貸;民間借貸;刑法規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0024-07

網絡借貸是新興的一種借貸方式,是對傳統民間借貸的顛覆或者稱為對傳統借貸方式的延伸與發展。傳統民間借貸即線下交易,而網絡借貸則突破線下交易這一局限將交易擴展到虛擬的網絡中。通過網絡平臺的借貸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個地區、某個領域的借與貸,其影響范圍是所有可接觸到網絡終端的任一社會個體或組織。無疑,信息科技發展的結果極具效果性的擴展了借方與貸方的“主體”范圍,但網絡虛擬世界中面臨的各種風險也不容忽視。網絡借貸是線上交易,交易雙方不需要“面對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資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毀約對于締約相對方而言會帶來經濟損失,且網絡交易的必然難題是難以找到真實的交易雙方。如果將爭議訴至法院,網絡借貸條約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種借貸的證據,其法律效力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認可。這對于追究毀約方的法律責任帶來巨大風險。同時,網絡借貸屬于“灰色地段”,網絡借貸平臺一旦超出合法經營范圍就將面臨法律的責難。刑法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罪規制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面臨時代的發展,法律應當作出與時代相應的進步,對于網絡借貸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本罪有當然的適用效力。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對于法律條文的適用與解釋應當是活的。本文通過分析新興借貸手段的各種特征與問題,探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貸方式中運用,以發揮刑法與時俱進的應對問題的能力,化解社會風險。

一、網絡借貸緣起與問題

借貸是資金共享的一種合理的資金分配形式,資金富足者通過“貸”把多余的資金借給資金需求者,而資金短缺者通過“借”獲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資金。借貸雙方之間通過借貸行為滿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時也帶動了經濟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傳統的借貸方式有民間借貸與官方借貸,而官方借貸是指法定的金融機構即擁有吸儲、借貸資金權限的銀行或者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范民間借貸活動,使民間借貸處于合法與非法的變動之中。《規定》頒發后,民間借貸有了規范的法律依據,但相對于線下的民間借貸而言,線上的網絡借貸仍面臨較大的法律困境。

(一)網絡借貸的緣起

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的網絡化,《規定》中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而網絡借貸作為網絡化的民間借貸,本質上為民間借貸,形式上采用了互聯網平臺,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義: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利用互聯網借貸平臺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當代流行的網絡借貸模式與小額貸款的開創者孟加拉經濟學家?尤努斯有著密切的聯系。被稱為“小額貸款之父”的尤努斯創立的格萊珉銀行開啟了“鄉村銀行”的風暴,并因其借貸銀行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而現代意義上的網絡借貸平臺最早產生于英國,2005年一個被稱為Zopa網絡借貸平臺在英國誕生,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網絡借貸平臺。其后2005年11月美國最早的借貸平臺Kiva誕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國最大的借貸平臺Prosper誕生。2006年,唐寧創辦了“宜信”,最早將P2P網絡借貸概念引入國內。但宜信最初只是引進了概念并沒有實際運行網絡借貸,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貸服務平臺”。而在此之前中國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已于2007年成立,并開啟了國內網絡借貸平臺的浪潮,之后各種網絡借貸平臺蜂擁而起,如紅嶺創投、青島貸款網、搜好貸、人人貸等網絡貸款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但在2011年之前,我國法律、法規對網絡貸款尚無明確規范,網絡貸款平臺和業務基本處于監管真空狀態,其風險令人堪憂。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對P2P貸款平臺的風險作出提示。

網絡借貸平臺英文表示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為:人與人之間的借貸。只不過網絡借貸是線上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而不是傳統意義上得自然人借貸,它突破了面對面交易的局限,擴張了借貸的手段。線下的民間借貸一般意義上是熟人社會的產物,借貸雙方是朋友關系或者有血緣關系,在借貸雙方之間對于借貸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嚴格。這種借貸也在某種意義上屬于救濟性的、非盈利的。隨著市場經濟和城鎮化的推進,鄉土社會的“鄉土氣”被沖淡了,傳統的民間借貸也被帶進了城鎮社會的環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擁有部分的閑置資金,有借出資金以掙取資金利益的欲望,異化了傳統意義上救濟性的民間借貸,借貸雙方超出了“關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貸中的利益訴求。網絡科技的發展更加劇了這一步伐,借貸雙方屬于純碎的金錢交易,沒有救濟的概念。網絡借貸的發展異化傳統民間借貸特質的同時,產生了新的特點與問題。

(二)網絡借貸的特點與問題

線上的網絡借貸是利用互聯網的擴展性與易得性展開的,信息時代互聯網的普及性難以想象,中國的網民達到了世界之最。這當然有人口基數的問題,但不能否認中國互聯網大國這一現實。互聯網時代公民的生活離不開網絡,手機等易攜帶、便捷性用戶終端被普及。普通民眾可以很廉價地獲取互聯網,并利用網絡與生活進行深層次的交流:網上聊天、網上購物、網上訂餐。網絡借貸也是順應這一潮流而產生的,在2015年的“雙十一”中僅阿里巴巴一天的營業額為912億人民幣,京東商城的營業額也是再創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螞蟻花唄”與京東商城的“京東白條”亦為一種網絡借貸平臺。在各種網絡借貸平臺充斥的社會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未健全,催生了許多問題引人深思。

網絡借貸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只不過其利用了互聯網技術。也正是因為其利用網絡的優勢導致網絡借貸相比于傳統的線下借貸活動有更多的負面效應。線下民間借貸中所隱藏的違法犯罪特性并沒有被網絡借貸所克服,恰恰相反,網絡借貸“膨脹了”線下民間借貸所包涵的違法犯罪性。網絡借貸的信息擴散快、覆蓋面廣、吸放資金效率高等優勢也加大了資金斷裂時的金融風險。一旦吸金人或者網絡平臺拒絕還款甚至惡意吸收資金,則其帶來的危害將是塌陷性的,波及領域不在是某個地區而是全國范圍內相當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數百家擔保公司被注銷;同年11月因擔保公司跑路,四川財富聯盟倒閉,2億多資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擔保公司、P2P平臺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機。這都要求通過刑法規制網絡借貸。

(二)網絡借貸中刑法應當有所作為

借貸業務屬于銀行等合法金融機構的專屬業務,國家通過控制金融行業的市場準入秩序以保證有資格的信貸機構經營資金吸儲業務,避免不具備資質的組織、個人非法吸收資金破壞穩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銀監會頒發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貸中介業務的七大風險與問題:(1)影響宏觀調控效果;(2)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3)業務風險難以控制;(4)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5)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6)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差;(7)其他風險隱患。七大問題中所顯現網絡借貸的風險必然帶來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其中(1)將是對宏觀金融秩序的威脅;(4)(5)項則在制度方面對現有金融體制造成破壞性的影響,使法定金融機構整體聲譽污損,監管責任不清也帶來違法風險;(3)(4)(7)項的隱蔽風險在金融風險中更加凸顯,網絡平臺借助網絡的無限能量所來的風險更加難以預防,一旦實現其后果將是難以承受的;(7)項則涉及到非法金融機構的設立與網絡平臺非法借貸公眾資金業務,這一系列的風險與問題都要求法律有所作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沒有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制之前應當保持應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擴張與泛化。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謙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謙抑理論內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龍一教授所言,刑法謙抑是指刑法的“補充性、不完整性和寬容性”。補充性指稱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補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門法“無能為力”“有所漏洞”時刑法才得進入;不完整性從某種意義上也屬于補充性之范圍,因為刑法只規范其他法律無法規范的行為,當其他部門能夠有效規制時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這樣刑法能夠所規制的行為范圍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寬容性似乎是對前兩個內涵的升華,刑法應體現人性,具備人道主義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為,有所不為”。刑法謙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為面前不是積極的前進而是保持冷靜的有限度的進攻。正如有學者所言:我國刑法學者對于謙抑性的基本含義有較一致的認識,即著眼于限制刑法發揮作用的范圍和適用刑法的必要性,強調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謙抑精神無可厚非,但是刑法謙抑不是一劑治療百病的萬能藥水,不能在任何場合都倡行刑法的謙抑。如果將刑法的謙抑擴張到整個刑法領域,即表現為一種非刑法化的趨勢,而我國國情表征著犯罪化的需求強于非犯罪化。特別是在金融犯罪領域,我國刑法體系不夠嚴密,立法存在些許疏漏,如果一味倡導刑法謙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會放縱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象,給國家金融秩序造成無可挽救的破壞,甚至帶來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會問題。因而,在網絡借貸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時應該在現有刑法體系內對犯罪行為以有力打擊,這也符合儲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嚴”的刑法理念。正視刑法謙抑“是刑法應當具備的品格,謙抑性的貫徹確實對某些問題的解決不無裨益,但運用謙抑性存在諸多理論與現實難題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將解決問題的希望寄予系統的謙抑制度,實在是令謙抑性負載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網絡借貸中涉嫌犯罪行為時,刑法應當有所作為。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一條文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規定,正如條文所言刑法規制某種犯罪行為必須以某種犯罪行為已被刑法明文規定為前提,否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網絡借貸這一名詞在所有的刑法條文中都沒有規定,屬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處罰該種行為?答案是否定的。網絡借貸的實質是民間借貸,只不過是民間借貸利用了互聯網這一虛擬環境通過新型的手段完成傳統的借貸行為。網絡借貸中利用的借貸平臺需要取得國家許可的資質方能在互聯網上開展借貸服務,而且該平臺也僅能開展借貸服務而不能超過其平臺范圍經營提供其他服務。一旦網絡借貸平臺超出其準許的經營服務范圍,則必然要面臨法律的規制。而其超出范圍的服務通常為非法借出資金行為或非法吸收資金行為,該行為方式進入了刑法的犯罪圈,運用刑法進行規制將是必然。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而第174條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規制的未經國家機關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行為。前罪與后罪有牽連關系或者手段關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或個人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通常會通過一個外化的金融機構,并通過該金融機構以獲取存款人與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體案件基于牽連關系或者結果行為,吸收手段行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行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中。因而,網絡借貸雖不同于線下民間借貸行為,但其民間借貸的行為本質意味著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犯罪行為也存在于網絡借貸中,以刑法中的相關條款打擊非法的網絡借貸行為,不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背離,而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故而,罪刑法定原則也要求刑法在網絡借貸中有所作為。

三、網絡借貸中刑法如何為:刑法第176條的展開

網絡借貸中刑法應當有所作為,但不是任意而為。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刑法對某一行為的刑罰規制需要以法條的明文規定為準,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線”。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規制犯罪行為。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新型形式,則民間借貸的犯罪特長被網絡借貸所承襲,并且在互聯網平臺中借貸的效應被擴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預測性。網絡借貸的犯罪風險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釋論的視角將網絡借貸中存在的犯罪行為納入傳統民間借貸中可能涉及的犯罪類型中。具體言之,以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制網絡借貸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網絡借貸中是否會擾亂金融秩序?換言之,網絡借貸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條保護的法益?網絡借貸平臺在超出其合法服務范圍之外自主提供資金借貸業務,其行為特征符合《解釋》的四項規定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行為符合了條文所規范的行為類型其必然侵犯了規范所保護的法益。詳言之,某一行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為特征,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而構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違法性與有責性,即“構成要件是將違法、有責的當罰行為在法律上的類型化,因此,構成要件既是違法行為的類型(違法類型),同時又是責任類型。只要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可以推定同時具有違法性和責任。”故而網絡借貸中的行為符合《解釋》中的要求便具備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在具體案件中如無其他違法阻卻事由,如“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便應運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予以規制。

四、總結

網絡借貸是網絡化的民間借貸,相對于傳統的線下,民間借貸網絡借貸擁有較大的借貸優勢。互聯網的開放性可以為網絡借貸提供更為廣泛的客戶、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絡借貸存在諸多風險與問題。面對網絡借貸中存在的風險與問題,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規制網絡借貸中存在的一切違法犯罪問題。刑法的謙抑性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在法無禁止時不規范,在其他法律能夠有效規制時不介入,而網絡借貸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為本質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時刑法當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于非法民間借貸的規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樣也適用于網絡借貸中國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在具體案件中詳細明確網絡借貸平臺是否存在《解釋》中規定的四個特征,再無其他違法阻卻事由時,應當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規制網絡借貸中的非法借貸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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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Network Lending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LI Xuelia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

篇(5)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之間經濟的交往日益復雜,民間借貸形式及形成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借貸雙方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加。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投資手段,它的出現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研究其類別及法律關系,對于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調解、仲裁和審理裁判民間借貸糾紛,進一步彌補民間資本對農村經濟的不足有重要意義。

    我國的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糾紛的相關立法還不夠健全,主要存在以下的問題,一、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寬泛與分散;二、操作性不強、判斷標準過于模糊;三、諸于對民間借貸等專門法律的缺失,不能滿足現在民間借貸的需要。如何真正發揮民間借貸資本的作用,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筆者從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合同主體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以簡要的闡述。

    一、對“民間借貸”的界定

    現在關于民間借貸的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觀點,并沒有達成一致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其他非組織與公民之間相互借貸貨幣、實物與其他財產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構批準或許可,則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這種行為之間貸款人將自己的所有貨幣借貸給借款人,借款人按約定期限界滿時返還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還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游離于經官方批準的農村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農戶之間、個私企業、鄉鎮企業等中小企業之間,農戶與中小企業之間發生的以償還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此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貸關系。”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若干意見》)第1條規定,民間借貸是指一方為公民的借貸糾紛,雙方均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借款糾紛,不屬于《借貸若干意見》所規定的借貸糾紛范疇,而且,根據《借貸若干意見》第2條、第12條的規定,借貸糾紛的范疇不限于以人民幣為標的借貸,還包括以外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為標的的借貸糾紛。最高法院《法釋〔1999〕3號批復》所再次明確民間借貸糾紛性質。

    從上面學者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來,以上學者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都有合理的地方,但各自也存在爭議,這些學者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中對于民間借貸的主體的認識存在不同認 .通過對民間借貸的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民間借貸合同的內涵。民間借貸合同是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由貸款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提供給借款人,借款人定期或不定期返還相同數額貨幣的合同。以下筆者將對于民間借貸的主體進行分析。

    二、關于民事借貸合同的主體的認定

    (一)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從《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現有規定來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但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立法設定了兩個例外: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第二,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

    據此,有觀點認為,只有符合這兩種例外情形才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否則,仍應作為共同債務處理。對于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必須是對方明知,如果僅能證明分居狀態,但債權人不知曉的,也不能因分居而認定為個人債務。對夫妻共同債務或者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須以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為標準。還有觀點認為,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但事實上這一規定并不能直接判定債的對外效力。因此,在欠缺分居公告或者登記制度的前提下,不能以分居為認定個人債務的標準,應以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標準判斷債務的對外效力。另有不同觀點認為,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鑒于雙方之間的日常家事權已中止,舉債合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故應作為例外情形予以考慮,宜認定為個人債務。另有觀點認為,長期分居可以作為判斷有無舉債合意的重要參考。我們認為,為防止借貸雙方惡意串通,在審理中注重對未舉債方的利益保護。倡導在協議中明確舉債的性質、償還債務的主體以及償債的責任范圍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1)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二)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有觀點認為,原告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應以借條為憑證,確定借款人為被告。也有不同觀點認為,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在確定借款人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將實際收款人追加為當事人,只有實際收款人能證明借款人委托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實,方可免除還款責任。

    (三)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如果被告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四)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五)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如何認定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六)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審理。

    (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債務主體的認定

    1.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2.借貸行為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八)私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為公司借款應如何認定借款關系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嚴格按照借據的主體和內容認定借款法律關系,其他因素不影響對借據所確認的借款法律關系的認定;另一種做法則是對證據和其他證據全面加以審查,綜合認定借款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借款是否歸還。然后,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此類民間借貸,實為私人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糾紛,案由應定為企業借款合同糾紛。認定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由誰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債的主體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與個人人格是混同的。雖然借據中載明的當事人為自然人,但雙方均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實際出借方為甲公司、借款方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應認定雙方的行為屬于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

    三、民間借貸事實認定及舉證分配

    (一)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

    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后,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方式,由貸方把現金轉移給借方,借方給貸方出借據為憑。對于這種借貸方式,在借貸之間形成了一種單向的借貸關系,即貸方給借方現金,借方給貸方提供借據,一旦雙方的法律行為完成并認可,借貸之間就形成了單向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即貸方享有并到時收回借據金額的權利而不負有義務,借方負有承擔并到時歸還借據金額(本息)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這種借貸方式,我國合同法把它規范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這種合同的性質是單務合同和實踐性合同。這種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明了,處理起來也比較容易。

篇(6)

[關鍵詞]民間借貸;發展現狀; 監管規范;

2011年以來,受國內外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信貸規模的縮放使民間融資日趨活躍。作為對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民間借貸對于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緩解銀行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問題。近年來,溫州老板“跑路”事件,泗洪借貸崩盤,鄂爾多斯借貸人員“自殺”事件的頻頻發生也暗示著民間借貸存在的巨大潛在風險。對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現狀的研究以及對其監管立法的思考,有利于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正確規劃、指引民間借貸未來發展之路。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點

民間借貸是指企業之間、個人之間、企業和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近幾年受央行信貸規模緊縮、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環境影響,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加大,使得民間借貸更加活躍,呈現出一種融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方式多樣化、融資規模擴大化的趨勢。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民間借貸趨利性強,利率定價總體較高。民間借貸具有很強的趨利性,融資都是有償融資。并且,雖然有條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由于近年來資金供求之間的失衡,民間借貸的存在彌補了信貸需求的巨大缺口,利率回報也呈上升趨勢。

第二,手續簡單,有依賴性。民間借貸在金額大小、期限長短、借款人還款能力調查等方面簡化了貸前審核流程,只要借貸雙方意見一致,合同便成立,資金很快到位,滿足了借款人對資金的急切需要。并且由于中小企業難以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無論固定資產投資還是流動資金周轉,對民間借貸都表現出極大的依賴性。以山西靈石縣為例,有近一半的企業認為民間借貸已經或將成為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間借貸蘊藏極大風險。民間借貸由于交易隱蔽、風險不易控制、正常借貸與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活動交織的問題,蘊藏著極大風險。近年來,溫州老板跑路、鄂爾多斯商人自殺事件等等的發生,留下巨額民間債務,都顯示了民間借貸其自身的高風險性。一旦出現問題,都將牽涉到一大批相關的各種各樣的機構和人群,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的穩定帶來極大的風險和危害。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民間借貸的發展起到了參與市場競爭和為社會閑散資金提供融資渠道的重要作用,其現狀有:

第一,民間借貸參與主體多元化、借貸形式靈活化。近幾年來,伴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資金來源也呈現出一種多樣化的趨勢。目前,放款來源不但包括工商戶和企業資金,甚至很多公務員、政府官員等都出現在民間借貸這個資金鏈中了。不僅如此,信貸資金、私募基金、海外熱錢等也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隨著民間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出現了以放債和收取中介費為主的專業中間人,一些諸如專業互助擔保組織、投資咨詢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應運而生。民間借貸以現金交易為主,融資形式和手段多樣化、靈活化。手續方便,資金到位時間縮短,提高了資金的有效使用效率。

第二,借貸行為短期化,借貸規模擴大化。民間借貸立足于解決資金需求方的短期資金缺口,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的長期穩定發展。并且由于游離于正規體系外,借貸行為不受限制,規模越來越大。據估算,目前溫州的民間借貸有1200億元,而溫州所有銀行去年的全部貸款大約有6000多億元,民間借貸是其規模的五分之一。

第三,民間借貸缺乏相應法律保護,資金糾紛不斷。我國迄今為止沒有完善的民間借貸系統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尚不明確,借貸行為的合法范疇很難界定,致使民間借貸一直處于備受爭議的境地。以浙江為例,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間,各級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高達254324件,并且呈現出一種逐年上升的趨勢。這些案件大多數缺乏規范的借貸合同,手續不健全,有的還存在違法操作,使得監管部門對這些案件的認定更加困難,給審判工作帶來不便。

三、相關建議

在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建議方面,一是要正確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二就是要使民間借貸合法化。在規范和整頓民間借貸的時候,我們要實行引導為主,疏導為輔的措施。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組建民間小額貸款組織、農村融資服務中心、農民融資服務社等,將其轉變為正規的、合法的民間金融中介組織,讓民間資本進人正規的金融體系,而不是限制其進入,這既有助于解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面臨的融資難的困境,也有利于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長期以來,民間融資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沒有一個合法的身份。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法律地位,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界限,推動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并且,對民間借貸的權利義務、利率水平、合約要見、違約責任的規定各方面加以明確,讓民間金融走到陽光當中,使之合法化、規范化。讓更多的資金進來,實現民間借貸流程的規范化、信息公開化,實現盈余資金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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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非正規金融的傳統與弊病

麥金農(1973)較早地關注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非正規金融市場,并提出了二元金融結構的概念,當前中國的民間信貸市場就是典型的非正規金融市場。Steel et al. (1997) 將非正規金融定義為處于央行和金融監管當局規范和監管之外的那些金融活動。本文中,我們采用“非正規金融”這一概念強調其非組織性,即指那些處于央行和金融監管當局規范和監管范圍之外的組織和規范化程度較低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從所有制角度來看,非正規金融一般都是民有民管的,因而也是民間金融。

我國的非正規金融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形式:企業或個人間直接借貸、連結貸款、合會、企業集資、金融服務社等。在我國,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利率較高,事實上,在幾乎所有對發展中國家非正規金融市場進行研究的文獻都發現,非正規金融市場利率要比銀行利率高出很多,并且一直穩定在較高的水平上。Hoff & Stiglitz(1990)提供了一些國家的正規信貸部門和非正規信貸部門利率差異的數據(表1)。這些數據說明在不同國家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高利率都是一種普遍現象。央行溫州中心支行監測統計,目前溫州民間借貸年化最高利率在40%左右。

在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我國銀行業呈現出明顯的國有壟斷的特征,銀行體系很難對大量民間資本開放,雖然出現了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機構,但受制于資金來源,很難發揮顯著作用。金融業競爭不充分,大量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長期被邊緣化,資金處于不應求狀態,再加上緊縮宏觀經濟政策,資金更是供不應求,這樣高利率顯然存在;其次,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風險除一般的金融風險外,政治風險是非正規金融市場特有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治理整頓的力度越大,制度風險越大,貸款者要求的制度風險溢價就越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地下錢莊利率居高不下的解釋。最后壟斷利潤通常被看作非正規金融市場高利率的重要原因。

二、非正規金融(民間金融)的出路分析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溫州以民營經濟為世人所矚目。民間金融是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在溫州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過程中功不可沒。但是,從溫州的高利貸現象也不難看出,持續活躍的民間金融最終呈現出兩方相悖的效果:一方面,民間融資對無法從正規渠道獲得資金的地方企業起了相當大的幫扶作用;而另一方面也滋生了高利貸等犯罪活動,侵害了公眾利益。因此,我們既要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又要疏通合法的投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融資行為。

(一)民間金融的合法化、“陽光化”

要發展民間金融,首先就是按照股東權益保護的思路來保護放貸人的權益,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去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建立起完善的民間借貸法律體系顯得格外重要。王曙光認為,民間金融的發展需要一個較為完善的立法,通過法律的形式對民間借貸的形式、利率水平、合約的規定等加以明確,真正讓民間金融走到陽光當中。但是為民間借貸立法本身是很敏感的,必須經過充分爭論,充分溝通,需要長時間的醞釀,最后水到渠成,這成為民間金融發展的一個障礙。

(二)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分布機制

中國目前也有必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分布機制。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就是發現股票價格,據此,也應該為中國各地的民間借貸市場建立相應的利率信息公布機制。因此,各種網站也可以成為民間自發借貸行為的終結場所,為未來民間金融的發展探索各種可能的渠道。通過互聯網把每個鄉、縣、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別出來,可以大大加快民間金融的發展,給老百姓帶來更好的致富和改善生活的機會,這是長久有效的發展區域經濟的途徑。

(三)為民間金融提供更多的平臺,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目前國外的民間金融平臺很多,在建立起完善的民間借貸法律體系后,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適應民營企業發展需要的中小資本市場,如引入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大力發展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產品。同時大力發展與民營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真正實現地方金融機構民營化。并且放寬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典當行的準入門檻,增加其資本規模。

(四)增強對高風險的民間金融的監管

增強對高風險的金融的監管,堅決抑制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同時要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使之注意識別風險。

參考文獻

[1]張潔.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研究[D].廈門:廈門大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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